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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医院管理年”活动(2008年)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2012-05-26 12:17:04 来源: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医院管理年”活动
(2008年)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坚持公益性质,端正办院方向,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据卫生部《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发〔2008〕28号)、《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2008年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桂卫医〔2008〕124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医院据此加强内涵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二、评价范围:
   《评价标准》分为医院管理、医疗管理(含医疗、感控、护理)、财务管理、医疗服务与医德医风管理、综合质量管理指标五大部分。设定工作目标与重点要求共27条,评价标准与评价要点100项,分值为1000分。其中医院管理5条27项计180分,医疗管理15条39项计620分,医疗服务与医德医风5条27项计150分,财务管理2条7项计50分。(带有﹡号的条款为重点检查项目)。

三、评分原则:
   1、根据各项评价办法进行评分,当扣分超过该项分值时,以扣完该项分值为准。
   2、专科医院部分评价标准内容缺项的,按应检项目分数折算,如:应检项目总分为1000分,实际开展项目总分为800分,考评得分为720分,则最终折算得分为900分。

四、评价结果判定:
   评价结果与医院评审相结合,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及等级资格挂钩。三级医院 总分≥900分为“优秀”, 900分>总分≥800分为“良好”, 800分>总分≥750分为“合格”,总分<750分为“不合格”,二级医院 总分≥850分为“优秀”, 850分>总分≥750分为“良好”, 750分>总分≥700分为“合格”,总分<700分为“不合格”。不合格医院予以责令整改,并全区通报,定期整改仍不合格,降低医院等级资格。

   评分细则: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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