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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4-27 16:14:10 来源:系统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校授予的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促进又红又专的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有关学科、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研究生处提名,学校领导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核定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门数、科目、基本内容和要求;
   (三)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生效。
    第三章硕士学位的授予
   五、 硕士学位分科学学位和临床专业学位。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且有硕士学位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本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学完规定课程,学位论文经导师初审合格,由本人提出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提交原稿或复印的学位论文八份。在答辩申请书导师意见栏,导师应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论文完成情况、科研能力、论文的学术水平签署意见,指导小组或教研(研究)室负责人审查申请人情况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意见。
临床专业学位的申请:需具有执业医生资格证者方可申请。
   六、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然辨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科学观、方法论,及其在医学领域的体现。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特别是在当代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语写论文摘要(详见院研字[2005]12号《广西中医学院硕士学位外语考核规定》)。
   (三)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各门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者,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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